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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污染物: | pm2.5 | ||
对健康影响情况: | 除少数对某些污... | ||
建议采取的措施: | 除少数对某些污染物... |

温州晶粼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日期:2021-02-03 阅读次数:119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开环罚〔2021〕8号 温州晶粼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30301MA287EXD0K 法定代表人:刘晓娟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杨柳路29号 我委于2020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和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杨柳路29号的温州晶粼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料水性漆加工生产,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废水、工业固废产生。现场发现你(单位)固体废物(废漆(水性)、废桶)随意堆放,涉嫌未配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的场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11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你(单位)门口固体废物(废漆(水性)、废桶)露天随意堆放,未配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事实; 2、2020年11月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的四至环境、空间布置和堆放点的位置; 3、2020年11月2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门口固体废物(废漆(水性)、废桶)露天随意堆放,未配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事实; 4、2020年12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设备调试,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准备验收,固体废物(废漆(水性)、废桶)露天随意堆放,未配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事实。 5、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和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1年1月26日,本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开环罚告〔2021〕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综合你(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及违法时间,我委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和银行卡,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开具缴款书并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 联系电话:8585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