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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污染物: | pm2.5 | ||
对健康影响情况: | 除少数对某些污... | ||
建议采取的措施: | 除少数对某些污染物... |

温州一都合成革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日期:2020-11-23 阅读次数:22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开环罚〔2020〕24号 温州一都合成革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30301739915081X 法定代表人:张成如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道1145号 我委于2020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8月16日,浙江省参加交叉执法的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道1145号的温州一都合成革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合成革生产销售业务,已经通过环保审批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危废。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发现你(单位)将5个废机油桶临时堆放在车间外北侧墙面。经过立案调查,你(单位)因台风损坏简易危废仓库,损坏危废仓库,未及时修缮,导致危废露天堆放,涉嫌随意堆放危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8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你(单位)将5个废机油桶临时堆放在车间外北侧墙面的事实; 2、2020年8月1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的四至环境、空间布置、危废堆放点的情况; 3、2020年8月16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你(单位)将5个废机油桶临时堆放在车间外北侧墙面的事实; 4、2020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及光盘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5个废机油桶临时堆放在车间外北侧墙面的事实。 5、2020年8月26日授权委托书,2020年8月27日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的规定。 2020年11月6日,本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开环罚告〔2020〕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你(单位)危废数量及整改情况,我委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和银行卡,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开具缴款书并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 联系电话:8585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