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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污染物: | pm2.5 | ||
对健康影响情况: | 除少数对某些污... | ||
建议采取的措施: | 除少数对某些污染物... |

戴祥星的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日期:2021-01-19 阅读次数:32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开环罚〔2021〕7号 戴祥星: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30381199309091214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繁荣北路280号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工大道588号 我委于2020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4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和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海工大道588号的温州雅威电器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主要从事墙壁开关生产加工,建设项目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于2018年10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8台、粉碎机4台、拌料机1台、台钻5台、铆钉机10台、激光打标机1台、封口机8台、自动包装机3台、打包机2台、检测设备1台。生产过程中有有机废气、粉尘、噪声、工业固废产生。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对已部分建成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11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对已部分建成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2、2020年11月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的四至环境、空间布置的情况; 3、2020年11月4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对已部分建成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4、2020年1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及光盘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部分建成,对已部分建成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5、信息确认书和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6、环境影响报告备案受理书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1年1月12日,本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开环罚告〔2021〕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综合你(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及违法时间,考虑到你(单位)已完成环保自主验收工作,我委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和银行卡,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开具缴款书并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9日 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 联系电话:8585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