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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污染物: | pm2.5 | ||
对健康影响情况: | 除少数对某些污... | ||
建议采取的措施: | 除少数对某些污染物... |

温州市成鑫染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日期:2021-02-03 阅读次数:250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开环罚〔2021〕9号 温州市成鑫染织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30301MA2854RP2M 法定代表人:王国权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路701号 我委于2020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和我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路701号的温州市成鑫染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漂染针织布加工生产,建设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验收。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废水、工业固废产生。现场发现你(单位)水泵与污水管损坏导致部分生产废水外漏,涉嫌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也未上报环境主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0年11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 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你(单位)水泵与污水管损坏导致部分生产废水外漏,及取样的情况; 2、2020年11月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的四至环境、空间布置和取样点的位置; 3、2020年11月3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水泵与污水管损坏导致部分生产废水外漏的事实及取样的情况; 4、2020年1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水泵与污水管损坏导致部分生产废水外漏,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也未上报环境主管部门的事实。 5、 信息确认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6、 《关于云中马集团温州市成鑫染织有限公司年染色4000万米棉布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温环建[2016]003号)、《云中马集团温州市成鑫染织有限公司年染色4000万米棉布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关于云中马集团温州市成鑫染织有限公司年染色4000万米棉布改建项目非重大变动分析报告备案的函》(温开审批环函[2018]6号)、废包装废弃料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情况。 7、 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本机关备案。 8、 检测报告(2020Z0942)1份,证明你(单位)水泵与污水管损坏导致部分外漏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2021年1月20日,本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开环罚告〔2021〕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综合你(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及违法时间,我委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和银行卡,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开具缴款书并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 联系电话:85851677